恒大御湖庄园二期项目工地1楼塔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工人死亡
来源:乐鱼体育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19 10:57:092023年8月14日8时18分许,西充县城南恒大御湖庄园二期项目工地1#楼塔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格外的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023年8月24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洪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充恒大御湖庄园二期“8·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方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西充恒大御湖庄园二期 “ 8 · 14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 检维修 作业人员 通过 塔吊 内 直梯 向上攀爬 时 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带 、防坠器 等劳动防护用品 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西充县恒大御湖庄园二期项目位于西充县城南,占地面积88.7亩,总建筑面积14.97万平方米。原实施工程单位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受“恒大事件”影响,该项目于2021年7月停工,原实施工程单位撤场。2022年10月,根据西充县问题楼盘(恒大)处置领导小组“保交楼”的要求,项目6#-11#楼由西充县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建,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处于装修装饰阶段,发生意外事故时1#楼和2#-5#楼仍处于停工状态。
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11月6日,注册资本陆佰陆拾陆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马*,公司住所位于南部县老鸦镇碾垭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4D,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5-12-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川)JZ安许证字〔2011〕000585,有效期为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7日,营业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机械设施安装与维修、起重设施安装工程等。
事故 塔 吊 制造许可证为 TS2410G90-2015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为 QTZ63 ( 5610 )型 6 ( T ) 的 塔 式起重机 ,出 厂编号为 18007 ,制造厂家为四川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出厂日期 2018 年 3 月 26 日,设备产权人为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产权备案编号为川 RH-T-1803-02771 ,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30 日,使用登记编号为川 RK-01-2010-01304 。 事故塔吊位于项目 1# 楼,为原实施工程单位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安装 。 因种种原因,该塔吊 产权人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在 事故发生前未与 西充县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
事故塔吊位于西充县恒大御湖庄园二期项目1#楼,该楼原计划建24层,现已建至12层,事故塔吊共55米高,基座长1.7米、宽1.7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宋*林坠落处距地面垂直高度32.5米,坠落处塔吊标准节上遗留有一黑色工具包;现场遗留有宋*林所穿的一双黑色鞋子(鞋底磨损严重)、一顶破损的红色安全帽(帽箍已摔坏)、一部手机及塔吊检测工具,宋*林落地点塔吊基座预留钢筋网附近有大量血迹;因1#楼主体施工至12层后,工程烂尾,原实施工程单位将塔吊与1#楼之间连接的安全通道已拆除,塔吊内标准节之间未见护圈和休息平台,塔吊内直梯完好。据调查核实,宋*林通过直梯上塔吊时,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带、防坠器。
事故死亡人员宋*林,男,汉族,50岁,家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为512922******,生前系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检维修工,持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按照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工作安排,2023年8月14日早晨7时48分,宋*林、何*两人驾驶面包车到达西充县恒大御湖庄园二期项目部后拟对1#楼塔吊进行检维修作业。经两人商量由宋*林上塔吊进行检维修,何*在塔吊下负责监护和协助。8时18分许,宋*林在通过塔吊直梯徒手攀爬至32.5米高处时不慎失足坠落至塔吊基座预留钢筋网上,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立即拨打了“120”“110”等急救、报警电话,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和恒大御湖庄园二期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了事故报告,马*随后联系了宋*林的家属。“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医护人员确认宋*林已经死亡,随后将其遗体送往县殡仪馆。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南台派出所相关负责先后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分工负责开展人员救援、现场管控、家属安抚、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8月26日,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宋*林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赔偿金额135万元,死者遗体已安葬。经评估,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得当,善后处理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
宋*林安全意识淡薄,在事故塔吊与1#楼之间连接的安全通道已拆除的情况下,上塔吊直梯时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4条规定穿戴安全带、防坠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因不慎失足坠落地面致事故发生。
1.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公司现场监护人员何*对宋*林未佩戴安全带、防坠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冒险攀爬塔吊的危险行为劝阻制止不力,未起到现场监护作用。
2.事故塔吊未按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4.3、4.4条规定安装护圈和休息平台,存在设计缺陷。
宋*林,男,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检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带、防坠器,穿着鞋底磨损严重的运动鞋冒险攀爬塔吊内直梯,因不慎失足坠落塔吊基座内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何*,男,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检维修工,对宋*林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带、防坠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冒险攀爬塔吊的危险行为劝阻制止不力,现场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塔吊和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南部县岱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这次的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逐步建立完整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要逐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三是要逐步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做好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四是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风险过程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监管指导,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逐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一是要认真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建筑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要广泛开展建筑领域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企业安全风险意识,激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在动力。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违规指挥和违章作业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努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