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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

来源:乐鱼体育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15 19:06:02

  中国江苏网5月3日南通讯(记者 曹敏 通讯员卞翔)2日下午,南通市工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南通市商标品牌建设的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截止2017年底,全市有效国内注册商标70837件,同比增长15.18%。其中本年度新增商标申请20831件,新增注册商标10384件,净增注册商标9363件,同比分别增长47.07%、13.05%、18.6%。

  据南通市工商局副局长秦卫国介绍,4月初,南通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通市工商局出台了《南通市深化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建议》。预计到2020年,全市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0万件以上,驰名商标70件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5件以上,集体商标30件以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300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拥有率100%。自主品牌规模以上企业出售的收益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出售的收益比重40%以上,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0%以上。

  据了解,2017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670起,办结案件589起,涉及金额1234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3件,涉及金额182余万元。在新闻发布会上,市工商局从大量侵权假冒案件中筛选出了2017年度的商标十大侵权假冒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中间还包括一起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五粮液”等商标案。该案案值高达500万余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已抓获嫌疑犯15名,对其中14人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切实履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职能,先后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整治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项行动、打假保优“锲石”专项行动、云剑联盟专项行动、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等系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市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670起,办结案件589起,涉及金额1234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3件,涉及金额182余万元。为进一步震慑侵权假冒行为,加大曝光力度,考虑社会公众的关注度、法律适用的典型性,南通市工商局从大量侵权假冒案件中认线年度商标的十大侵权假冒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情:2017年1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通州公安局联手端掉了一个特大制售假酒窝点,现场查获假冒的五粮液、梦之蓝等高档白酒5819瓶,涉案价值高达500万余元,另查获制假工具、各类假冒酒类包装、标识3000余套。当事人违法制售假酒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已抓获嫌疑犯15名,对其中14人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历来是打击重点。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食品类尤其是高知名度食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本案的查处恰在元旦春节期间,执法部门及时查处有效制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维护了节日市场稳定。

  案情:2017年9月,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郭某自建房内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生产场所内有标有“洁白特”、“洗衣房清洗剂”字样的氯漂粉、强力粉、客衣粉共36袋,还有印有以上内容的包装袋200余个和标注“洁白特”字样的印刷用丝网板1块。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假冒“洁白特”洗衣房用品主要销往大型清洗公司,涉案金额为120.08万元。执法人员对郭某生产假冒侵权商品的场所进行了查封,对生产工具、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了扣押,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本案当事人生产的场所非常隐蔽,现场检查后,由于侵权产品不多,当事人妄图狡辩,执法人员通过对上千张销货票据及近5年的银行往来进行筛选,发现当事人从2014年开始就已经从事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本案的查处,既端掉了一个长期制假售假的隐蔽场所,又维护了商标持有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2017年10月,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经查,由宋某提供原料及商标标识,并委托“add”品牌服装的定点加工厂家某时装公司加工生产一批“add”羽绒服,委托方和加工方在未经“add”商标注册人意大利高美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加工生产“add”羽绒服。截止案发,已查扣侵权羽绒服378件,宋某涉案金额为520128元,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某时装公司涉案金额为35910元,已责令其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10万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制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为谋求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另外的品牌的优势市场优势,加工制售假冒服装进行销售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及时查处,防止了大量侵权商品进入市场,有力维护了市场环境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17年4月,无锡某公司和海门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门某公司负责提供销售位置和经营管理,无锡某公司对所提供的商品负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无锡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吊牌上有“paul frank”和猴头图案商标的服装计1668件送至海门某公司指定的场所,由无锡某公司签收、清点、陈列和对外销售。截止2017年5月2日,通过海门某公司销售经营额计312619元。经权利人鉴定,上述“paul frank”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海门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无锡某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取得,故无锡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锡某公司作了如下处理:1、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罚款人民币339643.00元。

  点评:本案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相关材料,是不是合乎法律取得涉案商品是本案的调查重点。执法人员从细微之处入手,认真审理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印证,从中找出破绽,这样的做法值得借鉴。

  案情:2017年7月,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马某某制售假冒“HP”打印耗材产品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1000多件涉嫌假冒“HP”注册商标的打印耗材产品。经“HP”注册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均为假冒“HP”打印耗材,涉案金额16万元。当事人对自己制假售假行为供认不讳,因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点评:本案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非常隐蔽,为躲避检查,采取夜间生产且生产后立即转移的方式,其造假手段更加恶劣。成功端掉该制假窝点提醒众多购买的人,购买办公耗材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便宜图方便,并且在购买时要留意索证索票,绝对不能轻信上门推销人员所销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

  案情: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如东县Z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净化工程中使用的橡胶地板侵犯了“nora”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常州B公司于2015年中标承接如东县Z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净化工程,招标文件中静电耗散型橡胶地板响应品牌为诺拉。2016年8月,当事人与合肥F公司签订了涉及高科牌T15-18橡胶地板的购销合同,并将该批高科牌橡胶地板运至项目工地,并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上述橡胶地板产品加贴了“nora?”、“noraplan?”、“eco”等内容的标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要件,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点评:通过案情的回顾与反思,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购买使用假冒侵权产品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很复杂的。本案具有典型的个性特征,即定性当事人行为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抓住了“销售”行为最核心的法律特征。

  案情: 2017年2月,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银行在吸储时向储户赠送的蓝月亮洗衣液涉嫌假冒。经查,2016年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5日和2017年1月1日,当事人许某分别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及手机微信、电话订购等形式从临沂市某日化用品商行(微信好友联系)、山东临沂人王某(电话联系)和河北一家微信好友处购进标注有“蓝月亮”商标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1kg瓶装、2kg瓶装、3kg瓶装及500g袋装蓝月亮洗衣液共计708箱。然后由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间根据前期订货情况,分期分批送货上门销售至某银行10家支行。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kg和2kg 两个规格共计184瓶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为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万元。

  点评: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仅凭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发货单很难追根溯源。由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所觉察并已采取防范的情况下已经非常困难调取和固定一些主要证据。本案最终从当事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入手,锁定案情,依法给予当事人惩戒。

  案情:2017年3月,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某针织服装公司使用“gelato pique”商标情况展开调查。经查,2017年1月起,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擅自在生产的服装等商品上使用2015年、2016年和商标所有权人合同存续期间剩余的商标标识、吊牌及布料。至案发,当事人生产带有“gelato pique”商标的浴袍、上衣等共计1771件,还未销售,货值为66843元。依据《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

  点评:该案的查处反映了当事人法纪观念淡漠,擅自认为过去合同存续期间剩余的商标、标识、吊牌及布料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生产的商品是合法的,确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该案的查办也有效地体现了我国打击知识产权案件的力度,从而树立了我国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案情:2016年11月,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某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吉某在其门店销售的成品香毯上标注“

  ”商品。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成品香毯”811条,计销售额47520.00元。与其他商品混合销售的“成品香毯”79条及未及销售的“成品香毯”53条,经营额分别为4628.61元和3105.27元。未及置入包装盒的“香毯”160条,未及包装的“香包”52只。合计违法经营额58133.88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法使用“

  ”商标标识的任何证明,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香毯”213条、“香包”52只,罚款20万元。

  点评:本案是线上线下同步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的涉外商标典型案件。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实施了初期检查的询问笔录后因当事人极不配合,致使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增大,案件两次申请延期。后经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当事人约谈并进行法律和法规的宣讲,同时向多名员工分别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案件才得以顺利查办。该案的查处切实维护了高知名度涉外商标专用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案情:2017年5月5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海门某电动工具厂涉嫌经营侵犯“东成”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从浙江永康订货会上购进标“东成”商标的电锤配件、包装标识,同时购进了标“东成”商标的切割机、角向磨光机包装标识,标有“东成”商标的碳刷纸板。购进后,当事人于2017年4月28日起,组织工人生产电锤、塑封碳刷。至案发,已组装生产在机身及铭牌上标“东成”商标的电锤110台,塑封标“东成”商标的碳刷2700副。因当事人未销售,亦没办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及无法说明供货商的具体名称,比照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及当事人对库存物品的口述价格,以上标“东成”商标电动工具及配件的经营额合计38745.2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指行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万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制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明知“东成”商标在全国的机电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在启东、海门两地的机电行业中几乎是家喻户晓。而当事人作为本地一家专门从事电动工具及配件加工、销售的经营单位,为了谋求不法经济利益,具有侵犯“东成”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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