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来源:乐鱼体育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11-30 09:53:13经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海上客运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统称为停靠站点)是指在福州港平潭港区规划区域范围外,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拥有相对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趸船结构和桩基浮桥结构码头。
第三条在实验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交建局负责指导实验区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停靠站点的日常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运营管理企业承担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片区管理局、区交建局、平潭海事局应参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区经发局、审批局、公安局、资源生态局、旅文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市监局、平潭海警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实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及规划客运航线时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并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和航线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内容和标准应需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停靠站点应当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所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等应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三)停靠站点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按照码头设计规范和标准,与停靠站点整体的结构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四)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停靠站点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配套建设导助航设施,并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建设程序,经海事机构审批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停靠站点建筑设计企业或实施工程单位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在施工前向平潭海事局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并在施工前及时将项目相关材料向海警机构报备。
第九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停靠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运营主体应当开展包括停靠站点靠泊能力、航线通航安全和码头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形成包括相应的证明文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在内的评估材料,其中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通过专家评审。
综合评估完成后,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将停靠站点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等提交区交建局。区交建局征求相关片区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平潭海事局等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区交建局汇总复核并对外公布。
已建停靠站点对外公布后,应当按照设计船型或通过靠泊能力评估论证的船型运营。停靠站点新增船型应当重新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论证通过后按程序重新公布。论证未通过的,不得靠泊新增船型。
第十条区交建局应当公布全区停靠站点名录,公布主要内容有停靠站点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船舶数量、功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使其保持性能完好状态。
停靠站点应当依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监控、防爆等设施设备,有条件需配备乘客行李查验系统,推动实施乘客实名制管理。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对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做改造的,不属于改建或扩建停靠站点项目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区交建局。
第十三条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污染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配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客船靠离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熟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四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与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船岸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任务。
停靠站点运营主体与船舶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管理分工和制度衔接。
停靠站点区域应当加强管理,严防不相关的人员进入。进入停靠站点区域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站点正常运营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做好停靠站点的日常运营管理,保持旅客上下船正常秩序,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第十六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按规定编制防抗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避风措施;台风过境后,应及时对停靠站点的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每年应向区交建局提交停靠站点运营基本情况报告等材料。
停靠站点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运营人应当在运营前应重新提交运营材料来报备。
第十八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停靠站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配备相关物资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演练及培训。
第二十条停靠站点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渡口或陆岛交通码头接靠渡运以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实验区统一规划建设的游艇码头选址建设、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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