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厨余陈腐垃圾制肥
来源:乐鱼体育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0 04:54:29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具有减少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及获得经济效益等多重效应。生活垃圾资源化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不但可以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缓解资源与发展的供需矛盾,又可减少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经济稳步的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生活垃圾资源化的行为有着非常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长远效应,生活垃圾资源化应看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和发展。只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使人类经济生活索取资源的速度小于资源本身及替代品的再生速度,并使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能被环境自净,从而根本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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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营销售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工作职责。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营销售卖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销售单位理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进行召回。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销售单位理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准则规范、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
(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工作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
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整改质量上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
(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全方位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察觉缺陷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二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做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和法规、标准和专业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做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销售单位理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销售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销售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将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销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定种类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理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工业产品大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二亿元以上的零售单位;工业产品中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零售单位。
(四)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