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布一起快餐店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工人拆除油烟管道时坠亡
来源:乐鱼体育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4 23:48:36日前,广州市增城区政府公布《广州市增城渝某某快餐店“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7日9时30分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发达岭集英路23号,工人雷某友在建筑外墙从事油烟管道拆除作业时,从6楼到7楼之间坠落至地面,经120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7万元。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增城渝某某快餐店“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实施工程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6月1日,出租方以3200元/月的起始租金,将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发达岭集英路23号的商铺及夹层租给了罗某坚用于经营广州市增城渝某某快餐店。
(1)渝某某快餐店,法定代表人:罗某坚。是新塘镇发达岭集英路23号建筑外墙油烟管道拆除工程(以下简称事故工程)的发包方。
渝某某快餐店的租期将于2024年6月1日到期,出租方提出旧的油烟管道已经使用了5年,同时又靠在墙体上,没有单独的固定,在作业时对其他住户的生活造成了不便,要求渝某某快餐店更换新的油烟管道。为继续承租并经营,罗某坚和王某波商定开展油烟管道的拆除和重建。
2024年4月初,出租方通过微信将广州正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介绍给罗某坚。罗某坚联系了正某公司,对方就事故工程给出的报价是5500元。
罗某坚和王某波经多方比价,最终选择了由正某公司来承接事故工程。双方约定该工程价格为包工包料5500元,并在微信里支付了200元定金。工程内容有旧油烟管道拆除、新油烟管道安装两部分,其中工人雇请、材料购买、施工作业均由正某公司完成。考虑到天气情况,双方没有在微信里约定工期。
(2)王某福,是正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他利用微信直接向罗某坚提出了报价。
2024年5月7日早上8点40分许,事故工程真正开始施工作业,9点30分许,雷某友在作业过程中坠落。
事故当天在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有雷某友、田某钦、龙某兵、刘某栋4人。4人均是王某福以300元/天的薪酬聘请的临时工,正某公司未与上述人员签订临聘合同或劳动合同、未为上述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或商业意外险。
雷某友,事故工程项目施工工人,在事故中死亡。经查,雷某友不具备从事高处作业的相关资质。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位于增城区新塘镇发达岭小区集英路23号首层广州市增城渝某某快餐店后门门口。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围蔽或落实其他保护措施。坠亡位置附近有一散落的安全绳索、部分承重绳及一木制座板,木制座板上有一活扣,活扣上方连接的承重绳已经断裂。
承重绳系于顶层阳棚支撑柱,本身多处出现明确损耗,断绳断口至阳台长1.83米。断口下方见有一挡雨铁皮,铁皮外侧边缘距离阳台约1.81米。阳台上散落包括玻璃胶、电钻、脚铁、铁锤、角磨机等作业工具。
2024年5月7日8时40分许,雷某友、田某钦、龙某兵、刘某栋4名工人抵达集英路23号,开展作业。雷某友负责在建筑外墙进行油烟管道拆装,田某钦在顶楼按照雷某友的工作指令用绳索下放工具桶,为雷某友提供所需工具,刘某栋和龙某兵在顶楼按照雷某友的工作指令,将已经拆卸下来的油烟管道通过绳索下放到地面上。作业时,雷某友坐在使用承重绳固定的木制座板上,在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悬挂于建筑外墙作业,利用木制座板上的活结调整绳索下放的距离,自上而下对旧油烟管道进行拆除。
2024年5月7日9时20分许,雷某友手持砂轮机,拆卸六楼与七楼之间外墙处的油烟管道,由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要围绕油烟管道进行移动作业,在移动过程中其承重绳被六楼挡雨板的外缘切断,导致雷某友从约2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施工工人刘某栋见状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雷某友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万元。
雷某友,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险开展高处作业,导致事故的
正某公司,聘用无资质人员开展高处作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单位未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餐饮场所加装烟道建设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报备。属地镇街或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建立起类似工程的报建及审批流程、未能明确类似工程的具体监督、管理及执法的责任部门,未能落实安全巡查。因此该施工行为未得到一定效果的安全指导或施工监管。
雷某友,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险开展高处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究其违法责任。
王某福,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理。
正某公司,聘用无资质人员开展高处作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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